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2W

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在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情況下,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則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2、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條件欠缺,沒有固定的住處,使得客觀上不能執行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為一種補充辦法;後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處,客觀上可以執行監視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種性質嚴重的案件,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礙偵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為順利開展偵查活動的必要辦法。

正是存在歸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觀原因與側重於追求偵查活動效率的主觀目的之根本區別,對後者設定了更加嚴格的適用程序,即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防止以有利於開展偵查活動為名濫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二、監視居住能否折抵刑期?

監視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況。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採取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期間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應當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不管是哪一種條件下,僅僅是可以指定居所,並非是應當指定居所。尤其是針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話,那麼也需要經過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批准之後,才可以對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有一定的條件限制,因此也不能隨便的就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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