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持兇器者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尋釁滋事罪中持兇器者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一、尋釁滋事罪中持兇器者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1、尋釁滋事罪中持兇器者會受到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2、常見的尋釁滋事行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罪中持兇器是指什麼?

1、尋釁滋事罪中持兇器是指槍支、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其他器械。

2、公訴機關認定兇器的邏輯簡單粗暴,認為凡是足以致人傷亡的器物,如棍棒,鐵凳等都應理解為兇器,更有將磚頭、酒瓶、皮帶等一般工具解釋為兇器的。

3、檢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持兇器”“情節惡劣”為由提起公訴,法院也以此作出有罪判決。可見,對尋釁滋事罪中“兇器”的理解與認定,往往直接涉及到罪與非罪的界定,並影響到辯護人作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的策略。

三、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犯罪動機不同

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二)犯罪形式不同

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三)客觀方面不同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四)犯罪主體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後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或者是持兇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屬於尋釁滋事情節惡劣的情形,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一旦罪名成立,檢察院就有可能會向法院提出公訴請求。受理公訴請求、並審理尋釁滋事案件的法院,則需要依法決定是否對尋釁滋事者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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