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自訴案件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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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訴自訴案件種類有哪些?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二、公訴轉自訴案件能否調解
1、公訴轉自訴案件不能調解,因為相關法律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2、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輕微刑事案件,法院不追究的案件等, 如果公訴案件轉為自訴案件是不能調解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適用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