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的三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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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案件的三類有哪些?

自訴案件的三類有哪些?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包括侮辱案;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共5種。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包括故意傷害案;非法侵人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一類犯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一類犯罪)規定的犯罪,而且是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根據14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直接的其他案件。

二、自訴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三、自訴案件的追訴時效

中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刑事公訴案件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綜合上面所説的,自訴案件一般就是自己告訴才會處理的案件,而對於這個案件的處理都是有限制範圍的,我國的自訴案件也分三大類,只有符合條件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才會以此條款來進行辦理,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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