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歇性精神病人時候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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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歇性精神病人時候承擔法律責任

在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中,會有存在着間歇性的精神病人,那麼如果這一特殊的行為能力人,需要怎樣追究其主要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呢?下文將會詳細分析,希望下文內容對你有所幫助。

間歇性精神病人時候承擔法律責任

被鑑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由於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間歇性精神病人表現的特點是:精神時而正常,時而不正常,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頭腦是清醒的,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在發病的時候,就喪失了辨認是非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其精神病是處於間斷性發作的狀態。

基於間歇性精神病人的這一特點,刑法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為這時他具有與正常人同樣的行為能力;而在其發病期間喪失辨認是非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時候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判斷一個人是否屬於間歇性精神病人,以及其在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時候是處於精神正常狀態還是處於精神病發病狀態,也必須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鑑定。

相關法律知識

對刑事案件被鑑定人行為能力的評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訴訟權利的,為無訴訟能力。

2、控告人、檢舉人、證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實的證言,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對客觀事實的理解力或判斷力的,為無作證能力。

3、被鑑定人是女性,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權遭到侵害時,對自身所受的侵害或嚴重後果缺乏實質理解能力的,為無自我防衞能力。

4、被鑑定人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者被裁決受治安處罰中,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由於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其無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為無服刑、受勞動教養能力或者無受處罰能力。

《刑法》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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