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歇性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指派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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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間歇性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指派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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