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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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深圳市關於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由廣東省統一作出規定的。言下之意,其實在廣東省管轄的地區內對故意傷害罪進行處罰都是依據的這個標準。那麼,你知道深圳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具體是怎麼規定的嗎?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刖起點。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

(2)使用兇器實施傷害行為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2)被害人的傷害後果存在一果多因的;

(3)基於義憤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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