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倒賣自己及他人銀行卡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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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倒賣自己及他人銀行卡什麼罪?

一、行為人倒賣自己及他人銀行卡什麼罪?

倒賣自己及他人銀行卡的,是屬於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如何正確認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金融市場中,信用卡、銀行卡等都是屬於一種金錢憑證,對於實施信用卡詐騙、倒賣信用卡、銀行卡等違法行為的行為人來説,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並且行為人實施的這種行為是嚴重的侵害了我國的金融市場的管理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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