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身份證件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怎麼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9W
變造身份證件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怎麼樣的?

一、變造身份證件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怎麼樣的?

我國人民法院對於構成變造身份證件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適用的處罰標準可細分為:一般情形下,構成該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而情節嚴重的,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變造身份證件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二、變造身份證件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種關係,即與其他人或組織之間的關係;居民身份,則表明其與國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轄範圍存在的確定的聯繫,因而國家通過居民身份證制度來使這種關係形式化,從而公民在辦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權益的事務時,居民身份證能起到證明身份的作用。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口的流動日益頻繁而呈規模化的趨勢,居民身份證制度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這是户籍制度所不能代替的。妨害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國家對居民身份證的製造、使用、監督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偽造”,是無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制作虛假的居民身份證;“變造”,指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證上進行變更,改變姓名、年齡等事項內容。“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制造虛假的居民身份證是否構成本罪,應做進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在其職權的範圍內,經過合法手續製作居民身份證的,即使內容虛假與真實情況不符,仍不失為真身份證,因而不屬偽造、變造;但如果這類人員超越自己的職務範圍,違反有關程序製作居民身份證即屬“偽造”。例如,不經主管領導批准打開機器,製造沒有合法手續的記載虛假內容的身份證,即屬此類情形,對此種情形的行為人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因為行為人雖有製造居民身份證的職權,但超越職權範圍對其則不再具有行使該項職權的權力。由於行為人具有製造居民身份證的方便條件,因而手段隱密,不易發覺,其主觀惡性更為惡劣。行為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嚴重。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並希望將意欲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偽造、變造出來。

綜合上面所説的,變造身份證件的行為完全違反了國家對身份證管理的制度,這樣是會讓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會承擔起相應的處罰,對於處罰的標準也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一般輕者三年以下,重者是可以按七年的有期徒刑處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