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宣判旁聽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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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宣判旁聽是可以的嗎?

公開宣判旁聽是可以的嗎?

1、公開宣判旁聽是可以的

根據《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五條 公開審判的案件,允許公民旁聽。公民憑人民法院發出的旁聽證進入法庭。

下列人員不準參加旁聽:

(1)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正在監外服刑的人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

(4)攜帶武器、兇器和其他危險物品的人;

(5)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2、旁聽人員對法庭的審判活動有意見,可以在閉庭以後用書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3、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1)不準錄音、錄相和攝影;

(2)不準進入審判區;

(3)不準鼓掌、喧譁、吵鬧和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4)不準發言、提問;

(5)不準吸煙和隨地吐痰。

對於違反旁聽紀律的人,審判長、值庭人員、司法警察應當勸告制止;不聽勸告制止的,經審判長決定,可以沒收膠捲、錄音帶,或者責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旁聽注意事項有哪些?

1、公開審判案件,允許公民旁聽。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聽,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年滿18週歲,精神正常,衣着整齊,可憑本人身份證領取旁聽證,進入指定的法庭。

2、中途進入法庭和退出法庭應保持安靜,避免影響庭審活動的正常進行。

3、公民參加旁聽前應接受安全檢查。

4、公開審判的案件,新聞記者憑記者證參加旁聽;經審判長允許,可以記錄、錄音、錄像、攝影。

5、旁聽人員應自覺遵守以下法庭紀律:

(1)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禮儀;

(2)不得鼓掌、喧譁、鬨鬧、隨意走動;

(3)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

(4)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

(5)不得實施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6、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擾亂法庭秩序的,審判長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情節較輕的,應當警告制止並進行訓誡;

(2)不聽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

(3)情節嚴重的,報經院長批准後,可以對行為人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未經許可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可以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

7、公開審判的涉外案件,外國人要求旁聽的,或者外國新聞記者要求旁聽、採訪,可向主管部門提出。

8、旁聽人員對法庭的審判活動有意見,可以在閉庭以後書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據現行法的規定,不管案件是否公開審理,法院都會公開宣判。而對於公開宣判的案件,公民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麼就可以旁聽,在旁聽時需要遵守不得實施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未經許可不錄音錄像等的規則。此外,任何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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