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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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期限是多久?

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期限是多久?

監外執行目前尚沒有明確期限。法律上對暫予監外執行都沒有作出有關期限的規定,更未規定監外執行必須有期限。因此,相關法院、監獄和公安機關,在作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時,通常都是沒有明確期限的,只需隨時掌握罪犯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收監。例如出現法定收監情形的,可由社區矯正部門按程序提出,依法由監獄或看守所按程序及時收監。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二、監外執行的執行方式是什麼?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構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

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構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構,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構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構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構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構收監。

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構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構。

暫予監外執行並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對犯人進行監外執行,需要社區負責矯正,基層的組織協助進行監督,由司法機構進行批准,患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生活不能自理,在懷孕期或者哺乳期的犯人,由監獄進行申請,法院批准之後,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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