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期限是否跟刑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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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期限是否跟刑期一致
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與刑期不一定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作了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3.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刑期即將屆滿的,監獄收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書面通知後,應當按期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暫予監外執行到期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4.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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