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凶器私闖民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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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凶器私闖民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帶凶器私闖民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對於私闖民宅的行為,一般是認定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自然定罪標準也就是關於此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屍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並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私闖民宅如何處罰?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經過認定之後,私闖民宅的行為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罪,而私闖民宅定罪標準對應的自然也就是此罪的立案標準了。換言之,僅僅有私闖他人住宅行為的,還不一定就構成了犯罪。

1、客體要件

我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我們不難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入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徵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於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我國的任何一個公民的生活住宅都是受到我國的法律法規的保護的,此時是不允許任何自然人、組織,甚至是國家的工作人員非法闖入住宅的,如果是行為人實施了非法闖入他人住宅的行為的,在達到法定立案標準之後,就會被認定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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