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私闖民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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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私闖民宅構成了《刑法》中的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按照該罪名的立案標準立案。行為人未經他人允許闖入他人住宅的,在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情況下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應當立案。對於國家公職人員,使用惡劣手段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予以立案。

多人私闖民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多人私闖民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依據《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條)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户)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是公民的住宅安寧權。人身權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而住宅的安寧權是從屬於人身權的,是住宅內成員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祕、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徵。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者沒有法律根據。“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破門而入、翻窗而入,強行闖入等等。侵入的行為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祕密的,但是構成本罪並不以實施暴力為必要條件。“他人”是相對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該住宅內單獨或共同生活。對自己而言,親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過非法的手段侵入親友的住宅,也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人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徵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於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本罪侵害了公民在自己住宅中居住的的安寧權。本罪客觀行為表現為未經他人允許擅自闖入他人家中,或公職人員未經授權以暴力手段搜查他人住宅。本罪作為兜底罪名,用以處理非法侵入他人家中之後沒有構成其他罪名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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