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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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怎麼量刑?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怎麼量刑?

1、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只要實施其中方式之一涉及其中一個對象的,即構成本罪。具有一種行為方式涉及兩個對象或者具有兩種行為方式涉及一個對象或兩個對象的,都只構成本罪一罪,不應實行數罪併罰,罪名則根據行為方式及所涉對象而定。

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構成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相同,亦為國家有關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價證券管理法規,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股票,是由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要式憑證。

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成立的日期;

(3)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股票的編號等等。

作為證權證券,作用是證明股東的權利,而不是創設權利。其製成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其簽發是由股份公司對繳納股款的認股人所進行的。股票的發行價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不過,無論如何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所謂公司、企業債券,是公司、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一種用以顯示和證明與他人形成的金錢債務關係的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券必須載明公司的名稱、債券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面額較大。本罪不僅要求具有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而且還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缺少其一,都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自然人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公司、企業等若是想要籌集資金,可以向特定的公民、或者是單位發行股票、或者是發行債券。但是發行之前需要先獲得相關部門的許可,且不管是否獲得許可,都不得偽造、變造股票、或者是債券,否則一旦偽造、變造的數量或者金額達到一定標準,就有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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