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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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量刑標準?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偽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2、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擾亂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4、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屬一般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為目的的偽造、變造股票,公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偽造變造股票債券罪的具體認定和量刑處理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辦理的,具體情況下對偽造或者變造股票的價值進行清算,並基於實際來進行量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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