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自首減輕的是哪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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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自首減輕的是哪個罪?

一、特別自首減輕的是哪個罪

特別自首可以減輕刑事犯罪的刑罰。特別自首如果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果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如果司法機關已經掌握了犯罪人的其他罪行,只是向犯罪嫌疑人核實其他罪行的有關情況,不成立自首。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

(1)、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裏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刑罰的人。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對於行為人在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罪行的情形,我們認為成立特殊自首。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瞭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二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

三、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

相對於一般自首,特別自首之所以特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適用對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於一般犯罪人,而特別自首隻適用於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適用條件的特殊性,特別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四、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哪個判的輕

1、一般自首也被稱為普通自首,是犯罪分子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餘罪自首”,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屬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2、對於成立一般自首和準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罪行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對於成立特別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規定可以減輕處罰或是免除處罰。即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別自首從寬處罰的程度一般要大於總則規定的自首。

特別自首可以減輕的是刑事犯罪的處罰,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間,如果交代了對案件有利的證據,供出了案件相關聯繫人,司法機關可以予以減刑,如果有重大立功的表現,可以給予20%到50%的減刑處理,特別自首的減輕標準要大於一般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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