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自首和坦白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5W

一、特殊自首和坦白的區別是什麼?

特殊自首和坦白的區別是什麼?

(1)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自願投案

自首是行為人主觀上自願投案、並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判、裁決,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樣的坦白是被動歸案,主觀意志上想逃離司法機關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關押

(2)人身危險性不同

自首體現了犯罪人的一種悔意、希望得到矯正的心理,並願意接受國家的懲罰: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實,若是失去司法機關的教育、審訊,有再次犯罪的潛在危險性

(3)從寬量刑情節不同

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量的從寬量刑情節。就是説,法官審理案件時如有自首情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而遇到坦白情節,還得是其罪行大小、認罪態度等酌量處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握有較大的裁判權,同時也是較為難處理的

(4)特別説明一下特殊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特殊自首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而坦白是行被迫歸案為人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就是説,被迫歸案的犯罪嫌疑人若是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行為是屬於自首,歸納入特殊自首裏。

二、怎麼區分自首和坦白?

廣義的坦白包括自首。狹義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被司法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並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一)自首與狹義的坦白之間的相同之處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後都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適當的從寬處罰。

(二)二者的區別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後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坦白是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現較好,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條件下被迫認罪的,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大;

3、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坦白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自首和坦白是存在着一定的區別的,兩者在社會的危險程度當中,還有就是當事人的主觀意願方面都是存在着不同的,相對來説的話坦白,可能獲得量刑的情節程度要比自首少一點。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