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淫亂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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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淫亂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聚眾淫亂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當從重處罰。

聚眾淫亂罪在客觀方面最根本的表現是聚眾淫亂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只是單個地並非聚眾地與他人自願進行兩性活動的,如未婚男女之間偶爾發生的不正當男女性關係以及已婚男女間的通姦行為,則行為人不構成本罪。

犯罪主體上區分,本罪的主體僅限於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這兩類人。因此對於其他偶爾參加淫亂活動的人來説,不構成犯罪,但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聚眾淫亂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且客觀表現上也具有相似之處。聚眾淫亂罪是一種聚眾犯罪,而組織賣淫罪組織賣淫行為也具有聚眾性。兩罪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組織賣淫罪處罰的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而本罪犯罪主體除了首要分子以外,還包括多次參加者。

2、聚眾淫亂罪主觀上以尋求空虛下流的精神刺激為動機,而後罪行為人的實施組織賣淫行為多為利益所趨。

3、組織他人賣淫所控制的淫亂活動以賣淫嫖娼為內容,因此限於男女之間的性行為。而聚眾淫亂罪不具有賣淫嫖娼的成分,淫亂活動並不限於男女之間不正當的性行為。

聚眾淫亂犯罪,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給予刑事處罰。這裏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淫亂犯罪中起策劃、組織、指揮、糾集作用的為首分子;而“多次參加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參加聚眾淫亂的。對偶爾參加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必要的治安處罰,不宜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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