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淫亂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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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聚眾淫亂罪的認定

首先,從犯罪客觀表現方式上加以區分。本罪在客觀方面最根本的表現是聚眾淫亂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只是單個地並非聚眾地與他人自願進行兩性活動的,如未婚男女之間偶爾發生的不正當男女性關係以及已婚男女間的通姦行為,則行為人不構成本罪。對多名婦女同時向行為人賣淫的,不能作為聚眾淫亂罪處理,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其次,從犯罪主體上區分,本罪的主體僅限於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這兩類人。因此對於其他偶爾參加淫亂活動的人來説,不構成犯罪,但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本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且客觀表現上也具有相似之處。本罪是一種聚眾犯罪,而後罪組織賣淫行為也具有聚眾性。

兩罪的區別主要在於:

首先,犯罪主體不同。組織賣淫罪處罰的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而本罪犯罪主體除了首要分子以外,還包括多次參加者。

其次,本罪主觀上以尋求空虛下流的精神刺激為動機,而後罪行為人的實施組織賣淫行為多為利益所趨。組織他人賣淫所控制的淫亂活動以賣淫嫖娼為內容,因此限於男女之間的性行為。而本罪不具有賣淫嫖娼的成分,淫亂活動並不限於男女之間不正當的性行為。

(三)本罪與容留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同類客體都為社會管理秩序,由於兩罪在表現形式上相互交叉,從而造成認定犯罪性質上的困難。

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

首先,犯罪客觀表現形式不同。本罪聚眾淫亂行為一般是行為人自己與他人姦淫,也有的是拉攏、慫恿他人之間搞淫亂活動,但不具有使人賣淫的情形;後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容留他人向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賣淫,而非供行為人姦淫。

其次,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容留賣淫罪的主觀故意在於為他了提供賣淫場所,而本罪的主觀故意在於進行與賣淫無關的淫亂活動,並不在於促成他人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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