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三年緩刑可以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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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三年緩刑可以減刑嗎?

一、被判處三年緩刑可以減刑嗎?

三年緩刑不一定可以減刑,具體可以結合以下規定判斷是否可以被減刑: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十八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

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當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縮減後,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2、《刑法》

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二、具體哪三類人不得減刑?

1、先被判處終身監禁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十五條 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或者假釋。

2、被判處一到六個月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不得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十八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

3、犯貪污罪且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等情節特別嚴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減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不管是那些已經被判處了緩刑,還是被判處了其他其他刑事處罰的刑事案件當事人,若是想要被減刑,首先需要確定自己是否滿足法定的減刑條件,對於滿足條件的情形,可以依照既定的流程提出減刑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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