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區分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5.71K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罪與非罪界限的關鍵就在於準確把握刑法意義上的“擾亂金融秩序”這一關鍵點。

該如何區分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0年最高院發佈的《集資案件解釋》第三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擾亂金融秩序”的衡量標準作出規定,即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大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涉及的人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造成的社會危害後果這三個方面進行考量,只需符合其中一個方面就有可能構成本罪,反之則僅是一般的違法行為,可依據相關行政法規進行行政處罰,而不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論處。

行政部門對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

即使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做出性質認定,也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

但是,也要警惕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肆意擴大化,民間借貸、私募基金等屬於合法融資行為,並不違法

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

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

雖然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往往表現為向他人借款,支付利息,但他們有着明顯不同之處:

1.借款目的不同:

民間借貸而來的資金往往用於生活、生產;

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資金用於發放貸款,從事貨幣,資本的經營。

2.侵犯客體不同:

民間借貸是合法的意思自治,本身不侵犯任何客體,即使欠款不還,侵害的只是債權。

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而且在民間借貸中,即使借款人數超過了金融管理法規所規定的追訴標準或者約定了高額的利息,也只是超出規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而已,不能據此將之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3.借款的對象不同:

民間借貸的借款對象往往是親友、同事等熟人之間。

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對象是社會不特定對象,有熟悉的人,更多的是不認識的人,借款範圍非常廣。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