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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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理

法律中規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要求犯罪對象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換言之,如果此時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則這個時候即使有非法吸收存款的行為,其實也不會認定構成此罪。而在被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自然需要作出相應的處罰。那麼此時該如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理

依照刑法第176條的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處罰。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機構保管並可以由其利用的貨幣資金或有價證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三)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這裏的單位,既可以是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銀行金融機構,也可以是不能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還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機構。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有的金融機構由於工作失誤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眾存款,由於利率不是該金融機構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屬於其故意實施,因此不構成本罪。

其實一般都是指我國關於此罪的量刑處罰,但在進行刑事處罰的時候,肯定需要先進行認定,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真的構成《刑法》中規定的犯罪,如若不然就不能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而結合《刑法》裏面的規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話,一般是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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