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申請假釋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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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申請假釋的程序是怎樣的?

對於罪惡不重,刑罰較輕的刑事犯罪的罪犯,為了幫助其早日完成改造,符合條件的話,法院會批准其假釋。這樣,罪犯可以回到社會上生活,接受社會的教育和改造。假釋制度也是一種重要的司法制度。那麼連續申請假釋的程序是怎樣的?小編結合有關法律知識給大家分析下。

一、連續申請假釋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並復以下材料:

(1)罪犯評審鑑定表;

(2)罪犯獎懲表;

(3)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

(4)歷年減刑裁定書複印件;

(5)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

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後再提出假釋建議。

2、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後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為執行完畢的刑期,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二、假釋的適用對象是誰?

並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屬於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故意傷害罪除外)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並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於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特殊情況是指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2、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3、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三、假釋的考驗期限是多久?

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餘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

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申請假釋是有一定條件的,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獲得假釋資格。罪犯服刑的監獄,通過考察,認為罪犯符合要求的,可以向當地中級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提交有關資料。中級法院接到申請後,組成合議庭進行資料的審理,最終做出是否批准假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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