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被法院判緩刑有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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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被法院判緩刑有案底嗎

緩刑只能夠相對的説明當事人的犯罪情節並不算特別的惡劣,但是已經被判緩刑就説明了經過法庭的整個審判被認定了是有罪的,所以在緩刑執行期間當事人在法律上其實就是屬於犯人。看來生活中有些人對緩刑的認識還是有失偏頗的,所以才會考慮在我國被法院判緩刑有案底嗎的這個問題。

一、在我國被法院判緩刑有案底嗎?

被法院判定緩刑、拘役,已經被認定有罪,肯定是有案底的。

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所謂案底,是指司法機關對於判決後形成的案卷,所保留的檔案資料。 根據《檔案法》等法律規定,刑事處罰案卷要保存60年。因此,宣告緩刑 案底是終身的,是不能消除的。對以後生活或多或少都有影響的。因此案底不可以刪除。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於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中期或長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將74條修改為:“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緩刑這也是專門針對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宣判結果,所以當然是會在個人檔案當中留下犯罪的底案的,被判緩刑説明當事人就是犯罪了,而不管是因為什麼樣的原因被留有犯罪底案了對以後的人生終歸是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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