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強迫賣血罪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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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強迫賣血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構成強迫賣血罪的條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衞生以及被強迫人的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暴力是指對他人人身進行打擊或實施強制,如毆打、捆綁等,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等手段進行要挾,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從而實施賣血行為,他人既可以是除行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判處相應刑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雖本罪多以牟利為犯罪目的,但不為此為構成要件。

二、構成強迫賣血罪申請法律援助需準備哪些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2、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3、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的有關材料;

4、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構成強迫賣血罪律師會見嫌疑人需準備哪些材料?

1、授權委託書;

2、律師事務所公函;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4、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5、律師執業證。憑上述材料辦理會見通知,將會見通知和介紹信交看守所即可會見。

四、強迫賣血案件中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8、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時以上四方面的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實際上辦案部門也是根據犯罪構成要件確定嫌疑人的罪名的,因為不同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都不一樣,在構成強迫賣血罪的情況下,嫌疑人一般會被判處5~10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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