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有哪些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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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有哪些主體?

一、集資詐騙罪有哪些主體

集資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刑法》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集資詐騙罪主體。主觀要件集資詐騙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

1.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集資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根據犯罪數額、危害後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集資詐騙罪的,綜合考慮犯罪數額、詐騙對象、危害後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二、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分

(1)詐騙手段的特殊性。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資金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2)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即非法集資方式:是指法人、其它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人入股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3)被騙對象的公眾性和廣泛性。如果行為人僅僅向特定的對象實施集資詐騙的,不宜認定為是集資詐騙罪,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詐騙罪定罪。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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