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自首有判6個月以下的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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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犯自首有判6個月以下的麼?

累犯自首有判6個月以下的麼?

累犯也有判處6個月以下的的,我國《刑法》規定,對累犯應該加重刑罰,但一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累犯,刑罰是不會太重的。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刑事案件一審的過程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授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在司法實踐中,法律上也沒有規定對累犯必須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也有可能犯罪嫌疑人第2次犯罪只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本來可以從輕處罰,但考慮到是累犯,是可以從嚴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由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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