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的確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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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宣告的程序:

婚姻無效的確認程序

第一,須經申請。《婚姻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條規定:申請人包括:

(1)婚姻當事人。

(2)利害關係人:

①重婚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②未達法定婚齡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③有禁止結婚的近親屬關係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④患有不應結婚的疾病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二,須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1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條申請宜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是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最後期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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