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制度適用條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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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制度適用條件包括哪些

一、緩刑制度適用條件包括哪些

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期不執行,因此,緩刑應符合下列條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我國主刑中,管制是最輕的一個刑種,但由於其本身就是一種不關押的刑種,因此失去了適用緩刑的必要性。除累犯以外,是因為累犯是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以後再法定的時間以內的再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大,而其他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則是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個人的人身危險性也不大,實行緩刑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2、實行緩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除刑法自身的威懾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決於犯罪分子自身對所犯罪行的認罪、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對自身的犯罪沒有認識、沒有悔罪表現,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節嚴重、手段惡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實用緩刑,因為他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

緩刑適用的上述二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緩刑,正確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對正在準備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懾力,充分發揮刑法的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作用。

二、撤銷緩刑的條件都有哪些

撤銷緩刑的規定,我國現行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撤銷緩刑的條件:一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二是發現漏罪,即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前還有未被判決的依法應當追究的犯罪行為;三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具有情節嚴重的違法、違章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宣告緩刑之後會有一個考驗期,而考驗期的期限往往就是根據主刑的刑期來確定的。在緩刑考驗期之內,需要緩刑人員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遵守有關規定。只要平穩的度過了緩刑考驗期,那麼之後才不需要再執行原判刑罰。當然在此時間,如果發現漏罪或者又新犯罪的話,則就是應當被撤銷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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