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適用的對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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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適用的對象包括哪些

緩刑一般是在法官量刑處罰的時候同時作出的,而只能是在這個時間段作出,在罪犯服刑期間是不會有緩刑的。而實踐中,也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有可能適用緩刑,我國《刑法》對緩刑適用的對象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那到底緩刑適用的對象包括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緩刑適用的對象包括哪些

一般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和人身危險性小而被判較輕刑罰的犯罪分子。這裏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罪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其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宣告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適用緩刑。

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地説罪行較重,無論是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的統一)還是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都比較大,因此,緩刑的適用對象被判的刑罰上限規定為3年有期徒刑是比較合適的。

至於罪行相對更輕的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於管制刑是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僅限制其一定自由的特徵所決定,無適用緩刑之必要。根據審判實踐經驗,緩刑一般適用於交通肇事、責任事故、重婚、虐待、傷害、妨害公務、銷贓等較為輕微的犯罪。對於強姦、搶劫等嚴重的刑事犯罪,一般不宜適用緩刑。

二、緩刑應該如何適用

(一)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不同於緩宣告制度,緩宣告,是對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暫時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間內,如果沒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決。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為人有罪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行法定原則。

(二)對被告人暫不處於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判處具體刑罰。緩量刑不同於緩執行制度,緩執行,是人犯受刑罰宣告後於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暫緩執行。緩量刑是暫緩適用刑罰,而不是暫緩刑罰的執行。

(三)考察監管機構和人員健全。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置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並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

(四)考察監管程序規範。對暫緩量刑人員的監管考察,按照規範的程序進行,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採用暫緩量刑制度,能夠真實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避免現行緩執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發揮緩刑制度的作用。

但除此之外,要想同時適用緩刑的,還必須要滿足其他的條件才行。當然,緩刑也有一定的考驗期,而一般也只有成功的緩刑才能視為原判刑罰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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