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與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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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有哪些

監外執行與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緩刑與監外執行有4點不同:

1、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範圍則小於監外執行。

2、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

3、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後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並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4、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執行,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以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二、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罪犯在服刑期間,若是符合條件的話,則可以申請監外執行,那麼在監外執行期間就可以暫時不用在監獄服刑。從這點上來看,監外執行與緩刑其實很相似,但經過總結我們發現暫予監外執行與緩刑之間還是存在四點不一樣的地方。尤其要注意的是,但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之後,就應該馬上對罪犯收監執行。若是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或者是發現了新罪的話,則此時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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