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拘最短多少天才能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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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拘最短3天就可以放出來,最長是37天。

我國刑拘最短多少天才能放出來?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所以只有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才可能拘留到37天,如果平常的刑事案件關到14天還不批准逮捕就得放人,不放的話就是違法超期羈押,可以要求公安局立刻放人,或者要求取保候審。不行的話就去檢察院申訴。《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對次有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如果是已經被檢察院批准逮捕了,一般最多能關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這是很容易被批准的)。所以本案是有可能延長關押到3個月。而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其他延長關押期限的條件,總共加起來能關7個月.但照我看本案是不可能的,因為條件是:

必須是這些案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輕傷的刑罰不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多也就做三年牢,而且可能會判緩刑(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就不予關押,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而且故意傷害(輕傷)案是可以作為自訴案件的,即由當事人自己舉證並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直接立案進行審判;當事人不起訴或者撤回起訴,法院就不能進行審判,俗稱民不告官不究。所以要爭取和對方私了,這樣就只要陪錢,免得牢獄之災,還要落個犯罪記錄.當然只是可以作為自訴案件,如果檢察院要起訴,那即使對方不起訴也會審判的。

在我國是嚴禁違法作亂的事情發生的,如果我們不小心觸犯了法律並且做了違法的事情,必須要承擔法律的後果,並且承擔法律規定的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他人進行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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