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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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行為。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金融機構,具體指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其他金融機構,主要是指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有資格開展投資理財特定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投資諮詢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該犯罪主體是單位。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為了獲取非法利潤。

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綜上所述,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犯罪主體非常特殊,在司法實踐中,各金融機構都有相應的職責義務,客户把資金放到金融機構以後,金融機構應該遵守和客户之間的約定,不能隨便使用客户資金,一般擅自運用客户資金在30萬元以上的就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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