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背信運用受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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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背信運用受託財產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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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的規定 第四十條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以上是對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如何認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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