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調解協議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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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騙罪調解協議怎麼寫?

詐騙罪調解協議怎麼寫?

調解書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依據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調解書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首部——包括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等;

主文——包括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的結果,該部分為調解書的核心部分,要求寫的具體、明確,尤其是調解的結果部分,以避免當事人在履行調解書時發生爭議;

尾部——包括案件審判人員、書記員的簽名、調解書的製作時間和人民法院的印章。

調解書是由人民法院製作的、以調解協議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文書。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製作調解書的目的是為了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也表明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予以認可。因此,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通過調解活動,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一般應制作調解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達到以上數額,又具有以下情節的,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由於詐騙罪屬於公訴案件的一種,在刑事公訴案件中,受害人的控訴職能被我國的人民檢察院所吸收,這也就是意味着,即使受害人和犯罪行為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或者是調解協議,人民檢察院也不會撤訴,人民法院還會根據案件的真實情況來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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