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刑法有襲警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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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刑法有襲警罪嗎?

一、在中國刑法有襲警罪嗎?

我國法律制度中是有襲警罪的,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新增加的罪名,襲警罪的判刑標準可能是拘役、管制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襲警行為嚴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可判處3~7年不等有期徒刑。

在我國的《刑法》中是存在有襲警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四款【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襲警罪是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嚴重危害行為。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在任何時候都要明確的配合警察進行執法。如果有不配合執法行為的話,將會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來對其進行處罰,如果是使用管制刀具或者是槍支來反抗警察執法的話,將會按照刑法對其進行處罰。

二、襲警罪的審查起訴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襲警罪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最新增加的罪名,如果是我國的犯罪行為人通過不合法的、暴力的手段阻礙我國的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在行為人的情節嚴重,並且達到了刑事立案的標準的話,此時是需要按照襲警罪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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