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什麼是共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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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什麼是共同犯罪案件?

一、我國規定什麼是共同犯罪案件?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構成共同犯罪,需要參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溝通,而加功於他人犯罪的,即使沒有與他人溝通也能成立某種共犯,如幫助犯。所以,有在理論上承認片面有形幫助犯(從犯)的餘地。在立法上對片面幫助犯的刑事責任予以規定,有利於處理現實中存在的此類危害行為。

二、共同犯罪行為的確認方式是什麼?

(一)以不法為重心

如上所述,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態。處理共同犯罪案件時,應當首先從不法層面判斷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後從責任層面個別地判斷各參與人是否具有責任以及具有何種責任。換言之,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只是表現在不法層面,共同犯罪的立法與理論只是解決不法層面的問題;在責任層面,共同犯罪與單個人犯罪沒有區別。所以,必須以不法為重心認定共同犯罪。

由於不法是指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所以,在認定共同犯罪時,首先要判斷參與人中誰的行為符合什麼罪的構成要件,法益侵害結果由哪些人的行為造成(或者説,哪些人的行為對結果的發生做出了貢獻)。這方面的判斷可謂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基本上表現為共犯的因果性的判斷。

(二)以正犯為中心

司法人員沒有必要抽象地討論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只需要明確正犯、共同正犯的成立條件,教唆犯、幫助犯的成立條件(在某些場合還需要明確首要分子的成立條件)並做出合理的判斷。

正犯是實現符合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這一過程中的中心人物或者核心人物。因為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或者威脅法益,具體表現為對法益造成侵害結果或者危險結果,而支配這種結果發生的人正是正犯。所以,在處理共同犯罪案件時,要先確認正犯,在正犯的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的前提下,判斷是否存在教唆犯、幫助犯,就變得相對容易。這是認定共同犯罪的最佳路徑。

(三)以因果性為核心

由於犯罪有既遂與未遂之分,所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參與人是不是共犯人與參與人應否對法益侵害結果負責,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共犯的因果性問題,既關係到共犯成立與否,也關係到共犯應在什麼範圍內承擔責任。

我國對於共同犯罪案件的類型做出了規定,並且也對於哪些行為的犯罪行為構成了共同犯罪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共同犯罪的行為比個人犯罪的行為性質更加惡劣,需要接受的處罰也就比個人犯罪的處罰決定更為嚴厲,這是合理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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