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向犯是共同犯罪嗎 - 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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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向犯是共同犯罪嗎,規定有什麼?

對向犯是共同犯罪嗎,規定有什麼?

對合犯中的共同犯罪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對合犯的共犯問題主要有:對合犯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屬性,對具有共犯屬性的對合犯是否只能嚴格依照刑法分則而不能適用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加以處罰,對合犯中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的一方對另一方的教唆、幫助行為能否依照另一方的教唆犯、幫助犯進行處罰。這些問題都是在認定對合犯時所必須解決的問題。

二、危險犯有哪些分類?

為防止公共危險迅速蔓延,全面地保護合法權益,我國刑法對危險犯作了較多規定,除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規定了危險犯以外,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都屬於危險犯的規定。在這些規定中,有的屬於具體危險犯,有的屬於抽象危險犯。

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都是以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但是,各自的含義以及判斷標準都不相同。

具體危險犯中的具體危險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的程度,這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的內容。作為構成要件,具體危險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員加以證明與確認,而不能進行某種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體危險是司法認定的危險。

具體危險不是一般人的危險感覺,也不是一般人對當時情況所進行的大致判斷。對具體危險的證明和判斷,應當由司法官員以及其他有專門知識或專業認識能力的人,以行為當時的各種具體情況以及已經判明的因果關係為根據,認定行為是否具有發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例如,放火罪是具體危險犯,只有根據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火力大小、與可燃物距離地遠近等),客觀地認定使對象物燃燒的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才能成立放火罪。

危險犯以法定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依據,危險犯的分類包括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兩種。具體罪名包括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罪,危及公共安全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物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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