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是否為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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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是否為故意犯罪

一、危險駕駛罪是否為故意犯罪

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所以主觀是故意,是行為犯,只要有相關的行為就屬於犯罪。不同於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後果才構成犯罪。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基於生活經驗,一個具有正常思維的人應當意識到醉酒駕駛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會對周圍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因此應當採用各種方法避免這種行為的發生。

此罪在主觀上不可能是過失,即不可能意識不到自己醉酒駕駛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在醉酒駕駛的情形下,雖然由於醉酒的原因,其在醉酒狀態下會意識不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但是行為人在醉酒之前應當知道醉酒後是不能駕駛的,否則將置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於危險境地,如果其執意飲酒以至於達到酒醉狀態,借用“原因自由行為”的理論,此種情況下,行為人在自己醉酒後駕駛的主觀上仍表現為故意。

二、如何認定危險駕駛罪中規定的追逐競駛情節惡劣?

追逐競駛的“情節惡劣”具體表現為以下情形:

(1)追逐競駛行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雖然追逐競駛屬於情節犯,不以發生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具體後果為要件,但交通事故的發生説明該追逐競駛行為已經從刑法擬製的抽象危險轉化為現實危害結果,自然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2)伴有多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追逐競駛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性,如果還實施了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駕駛行為,會進一步提升該行為的危險程度。常見的情形包括:駕駛改裝、拼裝的機動車,違規超車,嚴重超速行駛,違反交通信號以及實施其他違反道路安全通行規定的行為。

(3)追逐競駛主觀惡性較大的。如曾因追逐競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多人多次追逐競駛的,酒後、吸食毒品後追逐競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4)在特殊時段、路段追逐競駛,或者駕駛特殊車型追逐競駛的,如交通高峯期在城市繁華路段追逐競駛,造成交通堵塞或者引起公共恐慌的。

(5)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追逐競駛的等。

危險駕駛是故意犯罪,但危險駕駛行為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此時,行為人對基本犯(危險駕駛罪)是故意,對加重結果為過失,從而成為結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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