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犯罪客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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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犯罪客體是什麼

犯罪客體是指法律中規定的每種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中的一種,主要是用來幫助我們區分並理解各種犯罪行為的。眾做周知,各種犯罪行為都是有着明確的界限的。這一次的主要內容就是危險駕駛罪犯罪的客體,小編來詳細講解一下。

一、危險駕駛罪犯罪客體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八將危險駕駛罪擬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顯然,此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二、如何認定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二)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三)在是否要求出現危害結果上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交通肇事罪為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危險犯。

(四)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為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後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後果,由此帶來量刑上的差別。

危險駕駛罪犯罪客體可以在上文中很顯然的知道,主要是公共財產的安全問題,大家都知道只要是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為,就一定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因為保證公共安全是每個人人身安全得到保證的前提。所以,當出現危險駕駛行為後,一般會受到拘役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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