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刑指的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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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役刑指的是什麼意思

拘役刑指的是什麼意思?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在中國是主刑之一,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拘役有如下特點:(1)刑期短於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2)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3)拘役期滿後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二、拘役與刑事拘留有什麼區別?

從表層上看,拘役與刑事拘留有相似之處,都是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方式。事實上,兩者存在着頗大區別,體現在以下諸方面:

1、 在性質上,拘役是刑罰方法,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使用的一種強制措施;

2、 在適用對象上也有不同。拘役適用於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不能適用拘役,也就是説必須經法院判決後才能適用拘役;而刑事拘留則適用於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3、 適用機關不同。拘役的適用機關是人民法院,刑事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

4、 適用法律依據不同。拘役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刑法》,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

三、拘役的執行機關是什麼,拘役期限為多少?。

拘役的執行機關與適用機關不同,其適用機關是指能夠適用拘役判決的機關,即人民法院。而執行機關是指判決後要執行拘役的機關,在我國是指公安機關。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值得注意的是,就近執行並非泛泛而談,它具體指的是由受刑人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立的拘役所執行。需要説明的是,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同,這是因為這些人享有每個月探親待遇,每個月可以回家住一到兩天,並且如果參與了勞動,可以獲得適當的勞動報酬。

另外,拘役期限是否可以無限制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根據我國《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如果數罪併罰,即有兩罪被判處拘役,則兩者的總刑期不能超過1年。先前有被羈押的,羈押1日可以折抵刑期1日。

拘役刑既屬於人身刑中的一種,同時也是刑罰中主刑的一種。一般拘役的期限介於1-6個月之間,即使是數罪併罰最高刑期也不能超過1年。而通常罪犯被判拘役的,刑滿釋放之後即使又在五年之內故意犯罪,由於前罪被判的是拘役,此時也不會成了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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