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立功的量刑處理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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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立功的量刑處理原則是什麼?

一、受賄罪立功的量刑處理原則是什麼?

對於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相對於一般立功表現而言,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的重大犯罪行為,如揭發了一個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或者因提供了犯罪的重要線索,使一個重大犯罪案件得以偵破。

對於多次立功的,也應認為是重大立功表現。

二、哪些行為屬於立功

根據我國第68條第1款的規定,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瞭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後,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也是對犯罪事實的一種補救的法律手段和方式。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脱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受賄罪的處罰是需要根據犯罪情節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有立功情節的話,是可以按照規定進行減輕處罰的,但有關立功的情況必須符合立功的相關條件,並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立功情節認定的錯誤而導致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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