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立功的處罰原則是怎麼樣的?
一、自首和立功的處罰原則是怎麼樣的?
根據現行《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國的自首在量刑中體現為幾種不同的處罰幅度。
(一)犯罪以後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這是現行刑法對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從寬處罰所作的原則性規定。但由於犯罪的性質、自首人的主觀惡性、自首的早晚等情況不盡一致,因此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二)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現行刑法把立功與自首聯繫在一起,是在自首立功的範圍內唯一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一個情節。對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在量刑時無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否嚴重,都必須考慮予以減輕免除處罰,即使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該判處死刑的,也要減輕處罰,不得判處死刑;對於不是罪行極其嚴重的被告人,其自首後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應考慮免除處罰。“要判斷是否屬於重大立功,應當將其本人所犯的罪進行比較”,也就是説只有在功大於或等於過的情況下才認定為重大立功,否則只認定為一般立功。
二、自首和立功的區別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
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量刑情節。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實,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與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經查證屬實,或者共犯人協助抓獲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法律效果不同:
1、自首對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對人,採取相對從寬處罰原則:
(1)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具體確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2、立功對人(即犯罪人)不對事:
(1)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僅限於自首之本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自首和立功是很多刑事罪犯為了減輕自己在監獄裏面待的時間而採取的一些自救行為,根據規定,二者都屬於法定減刑情節,所以如果自首可以從輕減輕,如果自首加立功,減刑幅度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