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應當由辨認人簽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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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辨認筆錄應當由辨認人簽名嗎?

辨認筆錄應當由辨認人簽名嗎

辨認筆錄應當由辨認人簽名,此外還應該有偵查人員、見證人簽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二、除了辨認筆錄刑事案件還有哪些證據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只有辨認筆錄可以定罪嗎?

只有辨認筆錄不可以定罪,定罪證據需要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刑事案件辨認流程是怎樣的?

(1)辦案機關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於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並不是所有刑事案件中都一定有辨認筆錄,是否需要進行辨認,需要根據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但是有辨認行為的話,辦案機關都會製作辨認筆錄的,辨認人在辨認筆錄上簽名之前,要先查看辨認筆錄跟實際情況是否吻合,如果有異議,可以拒絕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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