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商檢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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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避商檢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逃避商檢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為人觸犯了逃避商檢罪的罪名,如果導致的情節嚴重,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處以或者單處罰金。如果是單位犯罪的,法院會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又或者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有義務報商檢機構檢驗進出口商品的個人和單位。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逃避商品檢驗的行為有哪些

1、“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是指行為人將進口商品未報經商檢機構檢驗,就自行將商品在境內銷售或者自行使用的情況。行為人未報經檢驗就自行銷售、使用的行為,直接破壞了國家對進出口商品的監督和管理。

2、“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是指沒有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就自行出口的行為。因為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出口條件,是應經商檢機構通過出口商品的檢驗才能確定。任何出口商品在報經商檢機構檢驗前,均可視為未報經檢驗合格。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逃避商檢的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如未報經檢驗對不合格商品無法索賠,或者出口商品引起他人索賠、給國家造成嚴重後果的等情況。

應當注意的是,無論是未經檢驗、自行銷燬或者使用進口商品,還是擅自出口商品,都是以所銷售、使用、出口的商品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經過檢驗的商品。如果不是必須經過檢驗的商品,不構成犯罪。

商品檢驗是國家保證進出口商品質量、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對外貿易發展的必要手段。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刑法》以第230條的形式,將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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