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商檢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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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避商檢罪立案標準

逃避商檢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檢的進出口貨物貨值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導致病疫流行、災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檢的;

(五)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逃避商檢罪如何認定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國家對進出口商品的檢驗,情節嚴重的行為。

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有關規定,逃避檢驗的非法行為是指下列3種行為:(1)對應當進行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在境內銷售或使用的;(2)對應當進行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後就擅自出口的;(3)經過商檢機構的抽查檢驗,認為是不合格的商品而擅自出口的。

三、逃避商檢罪的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規定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三十條,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列人《種類表》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對列入《種類表》的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處以罰款;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經商檢機構抽查檢驗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擅自出口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明確規定,進口或出口商品否必須經過商檢機構的檢驗,檢驗合格後可以再境內銷售或出口銷售。任何未經檢驗合格、私自出口貨入口的行為都違反了刑法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重大災害及影響的情節,會直接立案並追訴相關責任人的形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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