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判刑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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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判刑如何規定?

近些年來,由於駕駛員的不規範行駛,或是行人對於道路規則的不遵守,社會上頻頻發生交通事故。對於交通事故來説根據當事人的不同事故方予以不同程度上的處罰。那麼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判刑如何規定?本文中就給出了相關的分析與解釋説明。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判刑如何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最高量刑標準是七年。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素: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後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3、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係,即被害人死亡是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責任程度、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量刑起點為七年六個月至八年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緩刑適用條件

(1)犯交通肇事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可以適用緩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經濟損失的被告人,雖未取得諒解,也可以適用緩刑。

(2)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者隱瞞事故真相、嫁禍他人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雖然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一般也不宜適用緩刑。

綜合上文中的內容要求可以看出,有關於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判刑如何規定該問題法律上給出了明確的規定。按照法律規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情況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分類討論。一般來説,過失致人死亡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並賠償相關費用。最高量刑標準一般為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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