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輕傷的量刑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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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輕傷的量刑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在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情況下,只要造成了輕傷及其以上的損害程度的,那麼此時行為人就會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那具體來説,故意傷害輕傷的量刑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故意傷害輕傷的量刑是怎樣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殘疾標準的或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的,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處、輕處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處:

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二、故意傷害罪輕傷怎麼賠償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則》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

按照《刑法》中關於故意傷害罪量刑的規定,實際造成被害人傷害等級不同,那麼具體對行為人的量刑幅度也是不同的。其中故意傷害輕傷的量刑一般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之間進行處罰。而即使是承擔了刑事責任之後,也是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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