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簽名報銷刑事責任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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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簽名報銷刑事責任有什麼?

一、冒充簽名報銷刑事責任有什麼?

刑事責任是處以處5年以下或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冒充他人籤合同有可能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冒充他人籤合同的行為應該分兩種情形來處理

1、冒用他人的名字籤合同的,如果該第三人事前對行為人有授權或事後追認這份合同,合同有效。第三人對此毫不知情或者拒絕追認,由冒用人自行承擔責任。

2、冒充他人籤合同,如果情節嚴重涉及刑法的,構成合同詐騙罪追究冒用人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冒充他人籤合同騙取了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罪,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冒用他人的名字籤合同,第三人事前對行為人有授權或事後追認這份合同,則合同有效;如果該第三人對此毫不知情或者拒絕追認,則行為人屬於冒用他人名字,則該合同對被冒用人不發生合同效力,由冒用人自行承擔責任。如果因此造成了損失,可以要求冒用人賠償。

二、冒充簽名構成兩罪的情形有什麼?

(一)偽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其區別在於:

1、包庇罪為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一個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偽證罪則是特殊主體,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包庇罪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後未被羈押、逮捕歸案畏罪潛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羈押、拘禁而逃跑出來的未決犯和已決犯;偽證罪包庇的對象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未決犯。

3、包庇罪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犯罪分子被偵查、審判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中至判決後服刑之中;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即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二)冒名頂罪案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作假證包庇犯罪分子,其目的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這類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處罰,實際上是不區分犯罪主體,混淆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該區分這類犯罪的主體,看犯罪主體是否具有證人身份。如果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定偽證罪;如果是一般主體,則定包庇罪。

冒充簽名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冒名頂替的情形構成了偽證罪和包庇罪,這兩種罪都是故意犯罪,用於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罪行,逃避法律的制裁,但也有一定的區別。前者的犯罪主體具有特殊性,僅限於證人,記錄人等,後者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一個具備刑事能力責任的人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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